中国公园协会生态保护与修复专委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分会名称为中国公园协会生态保护与修复专委会(以下简称“本专委会” )。
第二条 本专委会是中国公园协会的分支机构,是由全国范围内从事生态保护与修复及与生态保护与修复有关的相关科研机构、大专院校、政府部门、设计院、施工企业、运营商、设备供应商及投资机构、相关团体和关心生态保护与修复事业发展的专业人士自愿加入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专委会的办会原则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根据国家生态环境建设发展战略和方针,制定本专委会的工作任务。坚持和服从中国公园协会的领导与管理,遵守和执行中国公园协会的章程与相关各项规定,在中国公园协会的工作框架下开展工作,并接受相关单位的监督。
第四条 本专委会的宗旨是:致力于推动城市环境、生态建筑及建筑与周边环境的生态体系的规划与建设,推动生态保护与修复行业标准制定与完善,促进生态保护与修复行业自律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加强市场推广,强化宣传培训,切实提高生态保护与修复行业整体素质,使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深入开展生态保护与修复专业技术调查研究,向中国公园协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六条 研究并向中国公园协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生态保护与修复领域的建议,提出生态保护与修复领域国家行业发展规划和修订计划建议,开展生态保护与修复行业发展的顶层设计研究等。
第七条 根据中国公园协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计划,负责组织生态保护与修复国家行业标准化的推进和监督实施工作,制订修订相关标准。
第八条 加强技术研究,促进生态保护与修复技术发展和进步,使本行业逐步形成成熟的技术体系。
第九条 在中国公园协会和有关行政部门领导下,进行本专业领域国家对外通报和咨询工作,负责组织本专业领域的宣讲解释工作,对本专业领域已颁布的法规、条例和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条 根据中国公园协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国际技术对口工作授权,承担本专委会对口的工作;承担本专业引进项目的审查工作,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分析报告。
第十一条 本专委会实行先进的会员管理模式,设置高效科学的管理队伍,加强会员单位之间的横向联系,组织开展技术成果和管理经验交流活动,为优秀企业和建设单位、开发商等进行对接。
第十二条 建立会员信息联络网,编辑出版报刊、技术资料,建立网站,组织开展各种培训,为会员单位提供专业技术信息,参与或组织国际及国内展览会和技术考察等活动。
第十三条 向中国公园协会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本专业领域人才培养建议,组织进行本专业领域人才的培养,建立和管理本专委会的工作档案。
第十四条 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十五条 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十六条 本专委会会员均为中国公园协会会员,采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凡从事生态保护与修复全产业链相关产品科研、设计、管理、投资、生产、流通、施工、维护等企事业单位(具有法人资格)和符合一定要求的、愿意为本行业发展贡献力量的单位,自愿遵守本规则的,均可申请加入本专委会单位会员。本行业领域内从事科研、设计、施工和行业管理等相关人员,经批准可成为本分会的个人会员。
第十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加入本专委会的意愿;
(二) 遵守本专委会工作规则;
(三) 自觉维护行业利益,并与其他会员单位和睦相处。
第十八条 凡申请加入本专委会的单位及个人,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填写会员登记表,经审核通过,由本专委会秘书处办理登记备案,并颁发中国公园协会生态保护与修复专业委员会会员证书,同时报中国公园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享有本专委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有权要求本会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三) 优先参加本会参与、组织或主办的各项活动,并根据具体活动享受不同程度的优惠待遇;
(四) 免费或优先取得本专委会编辑出版的技术资料、刊物及通讯服务;
(五) 享有对本专委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 有参加和退出本专委会的自由。
第二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专委会工作规则和工作方法,执行本专委会决议,完成本专委会委托的工作;
(二) 维护本专委会的荣誉、形象和合法权益,积极参与本专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依照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四) 积极向本专委会反映情况,提供行业信息,提供相关资料和合理化建议;
(五) 诚信自律,维护行业形象;
(六) 积极宣传本专委会的宗旨,扩大本专委会的社会影响力。
第二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专委会秘书处,交回会员证书。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并拒绝补交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工作规则的行为,经本专委会主任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报中国公园协会备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专委会组织机构实行主任委员会制,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领导本专委会工作。
本专委会会员年会负责: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规则;
(二)讨论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审议本专委会的工作报告;
(四)讨论其它重要事项并做出决议。
第二十四条 本专委会年会须有1/2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专委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本专委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中国公园协会批准同意。常务委员会人员的任免应报中国公园协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专委会会员须遵守《中国公园协会会员章程》,定期参加中国公园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本专委会年会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专委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由本专委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本会负责,在本专委会闭会期间,行使专委会职权。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和罢免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副秘书长;
(二)筹备召开专委会会员年会;
(三)执行专委会会员年会的决议;
(四)向专委会会员代表报告工作;
(五)领导本专委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专委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专委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议须有1/2以上的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 本专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生态保护与修复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 本专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专委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公园协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专委会主任委员为本专委会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专委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专委会和常务委员会;
(二)检查会员年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专委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五条 本专委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本专委会各会员单位及个人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专委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专委会秘书处是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本专委会日常事务工作。
第五章 经费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专委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以及企业、团体、个人的资助或捐赠;
(二)政府或部门的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有偿技术咨询服务的收入;
(四)本专委会编辑、出版的资料、刊物、网站经营等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专委会按照中国公园协会的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统一交至中国公园协会指定账户。
第三十九条 本专委会经费必须用于本规则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经费使用范围:
(一)日常办公费、会务费、差旅费以及向上级协会缴纳的管理费;
(二)内部资料的印刷费、邮费,电脑网络的安装维护费;
(三)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酬金;
(四)其他有关开支。
第四十条 本专委会经费必须执行中国公园协会的财务管理办法,接受协会财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专委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专委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以及有关兼职人员的补助费标准,由本专委会常务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六章 工作规则修改和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专委会工作规则的修改,由本专委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提出修改意见,报中国公园协会审批,并报民政部备案后方可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专委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专委会主任委员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专委会终止动议须经本专委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公园协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专委会终止前,须在中国公园协会指导下处理善后事宜,并发布终止信息。
第四十七条 本专委会经中国公园协会批准、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专委会办公场所设在【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1号南新楼1008室】。
第四十九条 本工作规则经本专委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解释权属本专委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十条 本工作规则自中国公园协会核准报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